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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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70號聲請人 陳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孟嘉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10年5月12日20,000元SN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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