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16號原告 吳珮華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 律師
吳岳琮 律師 李育瑄 律師「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格威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民國104年7月18
日至109年7月17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850,809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1,850,80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9,414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6,4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6,4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