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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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78號原告 賴文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發
給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68,286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68,28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87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4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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