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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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謝文明 住苗栗縣○○鄉○○路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 、 盧建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