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葉錦桂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戒執一字第1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9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嗣受刑人於110年3月18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入法務部○○○○○○○○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裁定內容為之,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從而,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