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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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狄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狄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宋狄海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12日108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92號新竹地檢110年度撤緩速偵字第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52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229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0日110年4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52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2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8日110年5月18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