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張進發 即祭祀公業 張元美 之管理人
號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9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