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077號債權人 張郁華 上列債權人張郁華因與債務人 梁桂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郁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請求標的(一)200萬,與附表一所示記載請求金額不符,請確認該請求金額及計息金額。
二、提出依年息百分之9、百分之16計息之依據為何?(請各筆臚列)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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