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王昱欽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譚立奇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對人 譚安紘 相對人 譚吉倉 相對人 譚宇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譚立奇之遺產管理人所管理及相對人譚安紘、譚吉倉、譚宇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譚立奇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譚立奇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譚安紘、譚吉倉、譚宇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譚安紘、譚吉倉、譚宇宸與被繼承人 譚力奇 (於民國
108年10月3日推定死亡,下稱譚力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譚立奇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7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譚立奇於107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967,000元,借款
期限至117年11月7日止,清償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譚力奇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譚力奇後,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詎譚力奇自108年9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17,6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後譚力奇於108年10月3日推定死亡,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80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影本各1件、借款明細表1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暨退回信封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80號公告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990-86│69.00│全部│├──┴───┴────┴────┴────┴────┴──┤│備註:相對人譚安紘、譚吉倉、譚宇宸與被繼承人譚力奇應有部分││各4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990-101│14.00│全部│├──┴───┴────┴────┴────┴────┴──┤│備註:相對人譚安紘、譚吉倉、譚宇宸與被繼承人譚力奇應有部分││各4分之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遮│位││├──┼─┼──────┼────┼────┼─┼─┼─┼─┼─┼─┼─┼──┼─┼─┼─┼──┤│001│45│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歸│4層樓房│39│52│52│52│12│21│平│鋼筋│11│7.│平│全部│││90│仁愛南街132│仁區 歸仁 │鋼筋混凝│.6│.7│.7│.7│.3│0.│方│混凝│.5│08│方│││││號│北段990-│土造│1│3│3│3│0│10│公│土造│6││公││││││86、990-││││││││尺││││尺││││││101地號││││││││││││││├──┴─┴──────┴────┴────┴─┴─┴─┴─┴─┴─┴─┴──┴─┴─┴─┴──┤│備註:相對人譚安紘、譚吉倉、譚宇宸與被繼承人譚力奇應有部分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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