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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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峰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經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書記官楊國色┌──────────────────────────────────────────────────────┐│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立嘉義高工職業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貳萬陸仟貳佰玖拾│AP0一四八三五││││校員工消費合作社│義分行││伍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