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鈺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鄧晴馨~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臺灣省嘉南禽畜生產│土地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二年六月四日│十萬元│AFB一三四六六││││合作社││││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