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鄧晴馨~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嘉義分行│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一萬零九百七十五│AM○六六九九三││││限公司│││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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