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39號
原告 許誌中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惠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