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4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劉康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230405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康輔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菲律賓)門票參張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2年12月7日21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菲律賓)門票3張,並該將3張門票以4,000元價格轉售。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於蝦皮購物APP之售票資訊截圖。
㈢經警察查獲,並扣得門票3張。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轉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菲律賓)門票3張價格4,000元等情,足認被移送人有非供自用,購買上開門票而轉售圖利之事實,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菲律賓)門票3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