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緝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7月8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路邊,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同日13時45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號前攔查後,經其同意至警局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4月1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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