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92號
原   告  陳詩璇
被   告  黃俊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對於在監所人為送
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則為同法第130條所規定。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9月6日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期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7日宣判。然查,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
開庭通知書雖於110年7月23日送達於被告住所,但被告於
110年7月8日即因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
通知未經囑託送達於被告,訴訟程序即有不備,而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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