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債權人 林竑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松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2月9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1725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15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