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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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債權人 林竑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松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2月9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1725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15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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