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柏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柏鈞於民國103年10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75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柏鈞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8元及費用231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柏鈞│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15‧59%│││3,911元││6月18日│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1日│││├──┼─────┼─────┼──────┼──────┼───────┤│002│新臺幣│黃柏鈞│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1‧79%│││30,727元││6月18日│││├──┼─────┼─────┼──────┼──────┼───────┤│004│新臺幣│黃柏鈞│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8‧99%│││165,365元││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