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宇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宇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宇軒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宇軒前因竊盜等案件共27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4月13日以99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於99年6月7日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0年6月28日確定在案,已於98年
9月4日入監執行上開徒刑,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5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28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原載103年4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32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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