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付,經被告乙○○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