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蔡川富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明枝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