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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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