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搶奪等罪,經鈞院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