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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