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592號
原 告 丁○○
丙○○
戊○○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
有33269元未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27日
、98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丁○○、丙○○、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