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5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藍文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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