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81號抗告人 李成威 相對人 林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2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
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237號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送達抗告人住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且由抗告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原審卷第11頁),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應於104年1月12日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遲至104年4月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