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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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秋雅 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欽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八一六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銀行)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93年度裁全字第816號),並為假扣押執行(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495號),惟迄未起訴。因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29日已概括承受中華銀行全部營業與資產負債,為此具狀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並提出相對人97年3月10日之公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等為釋明。上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相關卷宗查核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及簡易庭、非訟中心查詢表回覆各1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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