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44號原告博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被告柏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兼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