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44號上訴人柏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博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314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48,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