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4號原告傑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雲城 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
689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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