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設定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乙○○、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設定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迄未陳報抵押房地之市價若干,故暫以抵押權之權利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臺北市○○區○○路1段5之2號房地)、肆佰萬元(臺北市○○區○○街○○○巷○○弄○號、5號房地)、貳佰萬元(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0樓房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肆萬零陸佰元、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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