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26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法定代理人甲○○
樓及地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