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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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二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聲請人所持有發票人 林健民 ,並以誠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下同)陸萬柒仟元,票據受款人明載為協成寢具有限公司之支票一紙,因聲請人託收上開支票不慎遺失,今以其已先行墊付該票款金額陸萬柒仟元予協成寢具有限公司,而認取得票據權利云云。然依聲請人所訴,其僅代收票據,則票據權利仍屬協成寢具有限公司,縱現支票遺失,聲請人已先行墊付票據金額,惟票據行為係要式行為,聲請人仍不得以此逕認其為票據權利人,而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書記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