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六七三號
原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三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