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940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務人 林淑媛 即力信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媛即力信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力信工程行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第三人 林献智 確實於債務人林淑媛即力信工程行處受有薪資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