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蔡世文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乾鵬 (即 邱德勳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11,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苑裡鎮│(㎡)│(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大埔北段)││││以下四捨五入)│├──┼───────┼────┼──────┼─────┼───────┤│1│69地號土地│9770.20│1,200│1/9│1,302,693元││││││││├──┼───────┼────┼──────┼─────┼───────┤│2│108地號土地│2614.44│1,200│1/9│348,592元│├──┼───────┼────┼──────┼─────┼───────┤│3│115地號土地│454.10│1,200│1/9│60,547元││││││││├──┴───────┴────┴──────┴─────┼───────┤│合計│1,711,83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