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6號聲請人 謝智丞 法定代理人 巫秋貞
謝水木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巫作萱 於民國104年4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巫作萱於104年4月5日死亡,而其係被繼承人巫作萱之妹巫秋貞之子,業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為憑,惟揆諸前開民法之規定,關於第三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並無兄弟姐妹之子女,是聲請人非為繼承人,則其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龔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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