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吳啟清 簡宏聖 被告 呂佳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00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度訴字第00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順輝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