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上訴人晶歐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九云 上訴人 林月雲 訴訟代理人許九云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