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47號上訴人 煒林 工程行 即 林煒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