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71號上訴人 呂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被上訴人 張瑋津 (原名: 張玉雪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 律師
陳俊文 律師複代理人 洪偉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陳彥君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