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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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
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