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添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載「111年度偵字第29102號」,應予更正為「111年度偵字第2126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載「111年度偵字第29102號」,顯屬誤載,予以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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