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車輛過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4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民國94年7月18日下午2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