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