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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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18歲選任辯護人劉啟輝律師被告丙○○男20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壹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乙○○、丙○○所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3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於94年6月14日屆滿,惟被告乙○○、丙○○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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