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債權人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甲○○即珍美商行」?並請提出珍美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