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9號聲請人 鄧張雪 代理人 鄧楊申 關係人 鄧堡安 最後籍設彰化縣○○鄉○○村○○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一、二行關於「失蹤人鄧堡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字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堡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