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太璞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璟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9,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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